三方商业合作协议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法律合规部(处):
(相关资料图)
现将《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编号e207)和《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编号d208)印发给你们。请各分支行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在使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议适用于根据《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15〕36号)办理的厂商银业务。
二、《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为参考文本,使用时应经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三、《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为格式合同文本。如需修改,修改后的文本须符合《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经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本次印发的合同文本自收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各分支行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印制合同文本。使用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交通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使用意见反馈表》并传真至总行法律合规部(传真号:021-58799553),或拨打总行法律咨询热线(021-58408740)。
附件:1.《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编号e207)
2.《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编号d208)
交通银行法律合规部
二ΟΟ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乙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丙方予以说明。
甲方(经销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生产厂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
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丙三方为加强厂商银业务合作,促进业务发展,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乙方采购货物的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买乙方产品的交易合同。
1.2授信额度:丙方在本协议下给予甲方的授信余额的最高额。
1.3授信余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因使用授信额度而产生且尚未向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之和。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指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丙方依本协议已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之和,丙方在依本协议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下已垫付且甲方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1.4授信期限: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的期限,是授信的发生期间而非履行期限。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甲乙双方各自声明并保证如下,下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2.1.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1.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1.3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2.1.4甲乙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和本协议之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争议。
2.2甲方、乙方承诺,当己方前述声明或保证事项发生变动时,将及时通知丙方。
第三条授信额度
3.1丙方给予甲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授信品种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为乙方,保证金比例为银票票面金额的%,单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月。
3.2丙方给予甲方的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3授信额度是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可能给予甲方的授信余额的最大金额。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丙方必须按额度实际给予授信。在发生丙方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的情形时,丙方有权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3.4甲方需使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应逐笔向丙方提出使用申请,经丙方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双方另行签署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授信业务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授信业务合同为准,本协议第九条约定除外。
第四条资金划拨与回笼
丙方为甲方签发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提供融资支持。甲方、乙方就该银票项下的货物销售款项的资金划拨及回笼必须全部在交通银行办理。
第五条银票签发及交接
5.1基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或多份《购销合同》和甲方的申请,丙方审查同意后,甲丙双方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动产质押合同,丙方为甲方签发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以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甲方将所购货物质押于丙方作为银票担保。
5.2协议项下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丙方直接递交给乙方。乙方和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并应采用亲自递送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传递。乙方在收到丙方递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交接确认书》(见附件1)上签章确认。对采用丙方亲自递送方式的,乙方应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将确认书原件递交给丙方;对采用特快专递方式的,乙方应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原件递交给丙方。
第六条货物交接及质押
6.1甲丙双方另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甲方同意将该《购销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给丙方,甲方为出质人、丙方为质权人,乙方知悉甲方已将《购销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给丙方的一切情况。
6.2为确保丙方质权的实现,甲、乙、丙三方特作如下约定:
(1)丙方指定(物流监管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货物的监管人。乙方收到丙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将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所对应的货物交付给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完成交接手续后,即视为对该批货物乙方已完成对甲方的交付义务,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要求发货的权利。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时转移给甲方,《购销合同》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购销合同》中明示下列事项:交(提)货地点:。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不得解除《购销合同》或变更上述事项,其他条款在保证发货金额不少于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有权变更,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递交丙方备案。
(3)乙方与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办理完货物交接手续后,乙方签发发货单(见附件2),将原件递交给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并在个工作日内传真给甲方和丙方。
▲▲第七条发货责任
7.1在乙方收到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签发的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乙方应在《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在指定交(提)货地点办理完《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的相关交接手续。
7.2在乙方收到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签发的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不管由于何种原因,乙方发货货值(发货货值以乙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小于丙方为甲方签发的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且甲方在该银票到期前未能足额兑付相应款项的,丙方有权就该银票项下垫付的本金及相关罚息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7.3乙方保证提供给丙方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大于等于丙方为甲方签发的以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
第八条货物提取
甲方保证《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仓库后(无论货物是一批还是分批到达),及时向丙方追加保证金或货物,并根据甲方、丙方及物流监管公司三方签订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天,甲方应将足额票款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中,作为甲方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保证金帐户内资金只进不出,直到银行承兑汇票足额兑付为止。
▲▲第十条违约处理
10.1当任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未按第九条的约定备付时,丙方将立即停止对甲方继续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向乙方出具书面《货物回购通知书》(见附件3)。
10.2乙方在收到丙方《货物回购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向甲方发货,并立即停止向甲方支付包括销售返利款在内的一切款项,同时将未发货货值款项在收到丙方《货物回购通知书》个工作日内退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10.3收到丙方《货物回购通知书》后,对处于丙方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监管下且甲方尚未提取的货物,乙方应承担货物回购责任。回购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丙方履行的义务,以协助其实现质权,甲方对此予以同意。货物的回购款项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回购款项=∑回购货物数量×该规格货物单价,其中该规格货物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应在收到丙方《货物回购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项足额支付至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丙方有权直接扣收乙方在交通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任何帐户中的款项。
10.4当任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未按第九条的约定备付时,丙方为实现债权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仓储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且甲方自动放弃取回存在乙方的
(订货保证金)的权利。
10.5乙方未依约履行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义务的,须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未履行第10.2条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乙方收到丙方《货物回购通知书》时尚未发货的货值;未履行第10.3条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第10.3条确定的回购款项。同时丙方可依法处置质押货物。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1.1丙方对甲乙双方之间包括货物纠纷在内的任何争议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且甲方与乙方间任何争议、纠纷均不影响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1.2货物交付后,由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商品纠纷造成的甲方在丙方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违约风险或逾期,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或其他款项划至丙方指定的帐户,用以保障丙方债权安全或归还甲方对丙方的逾期债务。
11.3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是丙方给予甲方授信的基础,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会对丙方债权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
11.4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至丙方的债权全部清偿前,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抵销权。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12.1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寄送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该通知自其他各方确认后生效。
12.2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采用亲自递送方式的,以被通知方的联系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邮递方式的,以邮件寄出之日的日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方式的,以为送达日期。依据上述约定而确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被通知方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甲乙丙三方互留联系方式及印鉴签名式样(见附件4)。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四中预留印鉴为准。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其他两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第十三条信息沟通
13.1甲、乙、丙三方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定期联系、核对账务。
13.2当乙方知道可能影响丙方对甲方债权正常回收的相关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丙方。可能影响丙方对甲方债权正常回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产权变动、经营方式重大调整、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面临可能威胁其正常业务经营的任何诉讼、仲裁、重大纠纷或其他法律程序等。
13.3当丙方对甲方的债权未正常回收,或丙方知道甲方经营出现风险而停止为甲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三方应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
15.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丙方:(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三方商业合作协议 [篇2]
合同主体: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以上两方单独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合称甲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两方共同享有或履行。
乙 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了共同推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甲方持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定义
持卡人:指持有甲方所发行的、经中国银联及国际发卡组织认证的借记卡(及贵宾卡)、信用卡的客户,所持卡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特惠商户:指乙方,即与甲方约定,甲方持卡人在其营业场所刷卡消费享受约定优惠的商户。
二、 合作期间
本协议合作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
约期满后,为保证甲乙双方客户权益,如无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合作,则视同合作协议顺延二年。
三、 合作内容
1. 在合作期间,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进行消费时,均可凭其持有的甲方借记卡(贵
宾卡及普通借记卡)、信用卡(及钻石卡、白金卡、金卡、普卡),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优惠内容的一种或多种。
该特惠合作细则与内容参见附件(一)。
2. 合作期间内,乙方在从事和甲方相关的活动时,须按照甲方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享
受甲方的专业服务与支持,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
3. 合作期间内,乙方承诺本协议中优惠和服务的约定将不低于乙方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
方的优惠条件。
四、 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宣传方式向甲方持卡人宣传、介绍甲方与乙方本次合作的服务项
目和优惠措施。乙方同意在其营业场所内的显要位臵处悬挂并摆放由甲方制作的带有甲方注册商标形象的牌匾及相关文宣用品,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 协议期间,乙方将作为甲方专有持卡人,即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及贵宾卡)、信用
卡(及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客户的指定特惠商户。
3. 乙方应配合向甲方提供自身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4. 乙方应对其营业员、收银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知承诺给甲方持卡人的优惠服务
项,并按约定对甲方持卡人执行所承诺的优惠服务条款。
5. 乙方同意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持卡人,不得因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和服
务而向甲方持卡人加收任何附加费用或者拒绝接受甲方持卡人刷卡付费,也不得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甲方持卡人。
6. 若乙方发生任何涉及到甲方已公布的乙方信息资料或优惠内容的变更,必需至少提前
50天通知到甲方,以保证对公众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甲乙双方的声誉。
7. 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本协议执行情况,以保障双方及甲方持卡人的权利,并定期沟
通,友好协商解决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消费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8. 甲、乙双方所提供、使用和印制的任何与本合作内容相关的宣传资料应事先经对方书
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9. 乙方负责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购买的乙方商品和所享受的乙方服务提供符
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0. 甲方非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之间亦无任何乙方商品或服务之广告、代理、保
证或促销关系;倘若客户与乙方之间有产品或服务之纠纷,应有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1. 乙方保证向甲方持卡人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与优质服务。若甲方持卡人提出在乙
方指定场所未能享受所述优惠和服务而产生的投诉,一经查实,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弥补给甲方持卡人;若接到甲方持卡人投诉乙方所承诺的优惠和服务相关的质量等问题,乙方应立即纠正并赔偿甲方持卡人损失。对于因乙方所承诺的优惠未兑现和服务相关的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五、 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之外,均属该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各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对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款,违约方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1.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合作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终止或变更本协议。
2. 合作期间内,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
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随时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产生
的任何责任:
3.1 乙方全部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或部分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
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足以影响其正常营业。
3.2 乙方依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和解、整顿、申请宣告破产、停止营业,或因诉讼案件而
受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
3.3 乙方名称、地址或实际营业项目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3.4 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的第三方合作方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造成甲方持卡
人的投诉而乙方又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1款约定予以解决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4. 本协议期满终止,除另经对方同意或协议外,各方承诺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以任何形
式在任何场所使用他方产品商标和标识,并将相关宣传资料予以销毁。
七、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八、 附则
1.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可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
确。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合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4.本协议一式四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一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各两份,乙方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意愿续约,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双方同
意续约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特约商户优惠合作协议
书》自动作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定日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定日期: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定日期:
附件一:
特惠合作细则
商户类型:□美食类 (餐厅、冰激凌店、蛋糕店)
(勾选) □购物类 (商场、百货、超市、专卖店、办公用品)
□文化、休闲、娱乐类(培训中心、酒吧、KTV、电影院、俱乐部、足浴温泉
、咖啡厅、茶楼)
□酒店类(酒店、宾馆、快捷酒店)
□生活服务类(美容美体、美发、体育健身、珠宝、婚纱摄影、旅游出行) □其他(汽车服务、家居、装修装饰等)
特惠内容: (详述)
(勾选)□合作期间,乙方保证此类合作形式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版权使用授权函
本公司特授权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作特惠活动期间,相关广告宣传的文字字体、摄影图片、图形设计及创意版权,授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用于网页设计、发布使用,并保证该活动设计中所使用的设计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的版权为本公司所有。 版权使用权限: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说明!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关键词: